李耀辉| 迟到的正义:从十二年到无罪——曾庆富案辩护手记
迟到的正义:从十二年到无罪——曾庆富案辩护手记
法耀星空原创 在本案坎坷的辩护过程中,我为当事人重获自由而呐喊鼓呼,我始终相信即使正义不在当下,但正义迟早会来到,更重要的是我始终坚信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正义之光......曾庆富一家人追求正义的苦旅终于结束了。
作者|李耀辉177 1711 7747O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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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系列
题记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美]休尼特
昌黎县,取“黎庶昌盛”之意,隶属河北省秦皇岛市下辖县,别名碣阳,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县,历史上先后九个皇帝登临碣石,一代枭雄曹操在此写下了“东临碣石,以观沧海”的著名诗句,让昌黎·碣石名声远播。昌黎素有“干红葡萄酒之乡”的美誉,是“中国第一瓶干红葡萄酒”的诞生地。
昌黎的另一张名片是安丰、宏兴钢铁,钢铁产业是昌黎县的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出了安丰钢铁、宏兴钢铁等龙头企业,努力打造从原料供应到废铁回收利用的钢铁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我的当事人曾庆富,是昌黎本地人,90后,文化程度虽不高,但有经商头脑,遇事冷静,言必诚信。他从事废铁收购生意,因县里的两大钢铁厂的废铁需求源源不断,为从事废铁收购的曾庆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还有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找到了算得上发财致富的路子,但好景不长,因与他人合作收购废铁而被冤诈骗。
案件历经三年半多时间,昌黎法院一审判诈骗罪12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为11年,最后秦皇岛中院改判无罪而尘埃落定,蒙冤近四年,曾庆富终于等来了这份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终得昭雪。
2019年8月份,曾庆富与被害人曾某良达成口头协议,曾某良负责出资,曾庆富负责收购废钢销往铁厂,具体操作是曾庆富收购废铁,将运输废铁的车辆信息、过磅单、单价等单据发给曾某良,据此曾某良将收购废铁的款项转给曾庆富,曾庆富收到铁厂货款后,再给曾某良回款,包括本金和每吨10元的固定利息。
自2019年8月23日开始,直至12月7日曾庆富都能依约给曾某良回款并支付提成款。曾庆富在12月10、11日、22日、29日、31日有陆续回款。曾某良在民事起诉时要求曾庆富返还欠款2576909元。公诉机关指控,12月10日、12月11日曾庆富制作34车假单据给曾某良,曾某良给曾庆富转款,经审计,指控诈骗金额是2576909元。
另外,自2019年5月开始,曾庆富与李某、曹某及张某英夫妇合作收购废铁。曾庆富负责收购废铁,李某、张某英等人负责出资并从中提成。曹某、李某提供资金的方式是由曾庆富把从沈阳收购废钢铁的磅单、运货的车牌号、废钢铁的单价等信息发给李某,李某发给曹某,曹某通过李某把收购废钢铁需要的资金打给齐某,然后齐某付货款。曾庆富把收购的废钢铁交到宏兴钢厂,宏兴钢厂把货款打给曹某或张某英,然后曹某按每吨废钢铁提10元或20元后,再将曾庆富的利润打给曾庆富。
2020年3月10日,曾某良就曾庆富、齐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昌黎县法院靖安法庭在审理时认为曾庆富、陈某、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制作了《材料移送清单》《犯罪线索移送函》,还专门形成一份《调查报告》,法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移送卷宗材料,最终公安机关得以立案侦查。
虽然法律对这种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后又审理的情况是否回避未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回避制度的法理上看,以及从消除公众猜疑,使法官本人摆脱道德困境看,该法院审理本案,难以超脱中立办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违反了回避制度。
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其实本质上就是改变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里说的“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就包括该下级人民院应当整体回避的情形。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将法院整体回避的情形放在“管辖”这一章予以规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该法院提起公诉,经昌黎审理并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三被告诈骗罪成立,曾庆富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两名被告人陈某、齐某分别判处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曾庆富和另外一名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齐某在一审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不知什么原因没有上诉。
2022年2月份,因口罩事件我被隔离在家,一个朋友问我,有个二审刑事案子,觉得你合适,你和家属接触一下,看看能不能代理,并简要说明了案情。很快,我和曾庆富的姐姐取得联系,我让她把判决书发给我,我们约定见面后,他的姐姐很果断地委托我代理本案。
一审判决书引用的证据还是比较详实的,控辩双方的观点也列明了,有一定的说理性,在我研读了判决书后,比较确定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第一反应就是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曾庆富与曾某良之间是一种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关系,其次没有看出曾庆富一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清楚指控的200多万钱款的去向,《审计报告》也没有说明钱款去向。
此外我还敏锐地发现了重大程序违法的问题,同一法院,民事法庭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那么刑事法庭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是否需要整体回避?
同一家法院民事法庭移送犯罪线索,后刑庭审理该刑事案件,这么看法院相当于既是举报者,又是审判者,相当于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有人可能会说,这种情况很常见,例如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也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是法官的法定义务。
但不得不承认,这样做法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昌黎法院不具有基本的中立性,有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试想,法院自己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公安机关按照法院的建议立案了,最后指望法院自己在审判中作出与移送犯罪线索函和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相悖的判决,法院岂敢自扇耳光?在当下司法环境下是违背人性的苛求。因此昌黎法院应当集体回避,即变更管辖。
我还注意到,这个案件的民事审判法官是审委会委员,他认为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事实涉嫌诈骗犯罪,而该法官所在法院进行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判处了被告有罪。普通老百姓都懂得“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为人处世之道,那么作为法官岂不更应当知道避嫌吗。
法官的中立性需要回避制度和变更管辖制度加以保证的。如果这名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不(自行)回避,则系违反回避制度,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法院自己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又自己审理这个刑事案件,任由该法院的任何法官主持审判,都无法保持中立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产生公信力。
因此,该法院既是“举报者”又是审判者的情况下,无法确保被告会受到公正审判,该法院应当整体回避,也可以说是应报送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从立法上看,《刑诉法》并不排除法院整体回避,任何整体均由个体组成,如果一个整体的所有成员都具备回避的条件,这个整体理所当然应当回避,而且程序上是可以操作的,实务中也有很多案例。
虽然曾庆富与曾某良达成口头投资合作协议,但实际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因为合作是本着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而借贷确实投入资金,获得固定的利息等固定受益,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曾某良仅需提供资金并按照收购废钢按每吨10元的提成收取固定利润,其并不承担亏损风险,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合作行为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属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认定曾庆富指使同案陈某伪造单据的事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然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又存在一处很诡异、至今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案发前,曾庆富在沈阳涉嫌醉驾,在看守所拘留了7天,拘留期限是从12月11日至18日,那么曾庆富在拘留期间肯定是无法使用手机的。
诡异的事情就发生在这个拘留期间,12月12日曾庆富的手机微信有忙线未接听,12月15日曾庆富微信给陈某发语音,15日还有曾庆富的回复,曾庆富矢口否认与陈某微信联系过,手机在陈某手上,原审公诉人当庭讯问陈某怎么回事,陈某对此均无法解释。
我之前办理的一件运输毒品案也曾遇到过类似的诡异事件。在案有一个诡异的转账记录,被告人在2018年12月12日已被抓获,手机被扣押,然而在12月13日、12月14日有两笔微信转账,且对方账号是检察院指向的卖家,我对此质证后,审判长让检察员答辩,其称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庭下询问过“专家”,说是微信有定时转账功能,然而被告人并不知道什么定时转账,经查定时转账功能也是24小时,那么12月14日这笔转账谁操作的,这个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案件发回重审了。
本案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责任的检察机关,始终没有证据证明钱款的去向。在诈骗案件中,钱款去向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诉人对这个问题的态度让人惊掉大牙。庭审中,审判长问公诉人,“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诈骗款去哪了?”公诉人答:“我们没考虑这个问题,不是我们的证明目的。”
第三次庭审后,法院让公诉机关补充涉案款项去处的证据,即被告人得到二百多万元是如何使用或挥霍的,以及各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根本没有理会,没有补充这方面的证据,《审计报告》也没有说明钱款去向。公诉机关根本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一般情况下,法官很难以别人的过错来豁免自身的过错,所以本能地帮助掩饰这个错误。
法院认为“被害人丧失了对涉案财产的占有,被告人获得对涉案财产的控制,故可认定三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此我持反对意见,法院以被害人丧失对财物占有,被告人获得控制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是不成立的,这是一种客观归罪的表现。认定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我介入二审辩护后,立即到中院阅卷,跟主办法官做了简要沟通,并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又到昌黎县看守所初次会见了曾庆富,进一步了解了案情,解决我心中对本案存在的一些疑惑,并确定了二审的诉讼目标和策略。我回去后,放下一切要紧的事,抓紧形成了一份庭前辩护意见,同时也收集了一些新证据。
我主要提出了违反回避制度,程序程序重大违法,定性错误,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定罪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审计错误,混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全案证据不足,明显无罪的的观点。
没多久,二审法院将卷宗移送市检察院,二审有望开庭审理,我两度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且鉴于市检察院已经阅卷,于是我建议市检察院对二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因为在刑事诉讼二审期间,检察院有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提出纠正意见的职能。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很重视我的意见,表示会向市中院作沟通。
经过法院6个多月的漫长书面审理,期间我向法院递交了三份辩护意见,向检察院递交了两份法律意见,后来法院通知不再开庭审理,我说案件问题很大,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还是有必要开庭的,法官说不开庭也有可能发回重审啊,出判前不能透露结果,我还是坚持法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最终法官决定视频听取律师意见,我想合议庭对案件结果已经有了结论,但还是要认真对待。
因为秦皇岛疫情静默,发回重审的裁定书迟了一个月以后才收到。
防控放开后的出差,内心轻松,成本降低,效率提高,案件发回重审,我专程来到昌黎,正要准备提出管辖异议,但约见了法官后,感觉法官还是比较公正的,也很坦诚,法官接上我到办公室,他对我说这个案子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已经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还说如果公诉机关补充不上就判他们败诉。我也提出了案件处理的方案,没想到的是他听后表示支持。
我掌握了法官的关注点,继而将辩护重心放在检察院,于是就到检察院争取撤诉。重审公诉人换人了,按理说是好事,但首次跟新的公诉人沟通时,她还是坚持有罪,结果“不欢而散”。
在出庭日的早晨沐浴更衣完,想起昨晚梦到跑步比赛一直遥遥领先,谁知跑到终点裁判告诉我是27名,正要准备抗议时,得知前三十名都可以不起诉,希望法庭能给出正义的答案。
2023年5月30日在昌黎县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补充了一些新证据,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但现有证据体系未发生变化,不仅无法认定曾庆富有罪,反而有的证据内容可以证明无罪的。
庭前我们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出庭补助费用和标准还多次交涉,为了保证鉴定人能出庭,最终由申请方出。庭审中,我围绕鉴定报告,向鉴定人发问了近一个小时。河北省司法厅发文2021年6月1日“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被注销掉了,该鉴定机构也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鉴定人疑似跨所执业,鉴定人也认为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诈骗数额,还被问到没有磅单原价和复印件不能得出准确结论,这样的话整个鉴定报告就是废证。曾庆富也质问鉴定人,这不能算出,那不能计算出,(鉴定报告)啥也不是。
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毫不怀疑地看到他是在主持正义,本案与那些“走过场”的庭审不一样,做到了庭审实质化,在庭前的沟通,和两天的庭审中都能感受到主办法官是一位公正无偏、审慎认真的好法官。经验表明,一个案子要想取得理想的结果,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令人大失所望,竟然在法庭上,口口声声称被告人曾庆富是骗子,非常刺耳,我听得内心就产生一股“劲”,想立马打断她的发言。轮到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我首先提出了公诉人存在的错误倾向,必须予以纠正。
最为严重的是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无端给曾庆富扣上“骗子”的帽子,违背一名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的义务和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法》有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观公正义务,相对于打击犯罪来说,保障判决正确,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出现冤错案件,可以说这种使命是最崇高的,是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如果嫉恶如仇地打击犯罪,越正义越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更严重,可能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中间休庭,一名陪审员向我要联系方式,大概是我的意见影响了她的判断。法庭调查进行了两天,原定两天的庭审没有开完,6月29日继续开庭。
6月29日上午开始法庭辩论,我主要围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辩护40分钟,曾庆富有履约能力,有履约意愿,有履约行为,被害人打的款项全部投入经营活动中,甚至在指控的犯罪期间曾庆富一方打给被害人的款项还要多……
曾庆富在最后陈述时,出其不意地提到今天早上被害人曾某良电话联系看守所,让曾庆富还款20万并打欠条,还说知道钱没有到曾庆富处。公诉人瞠目而视,审判长让辩护人核实清楚,达成协议后提交法庭,再另行开庭。
重审又历经一年时间,改判为11年,不知道什么原因莫名其妙地少了一年,我曾猜想过一审法官判决有罪让他感到愧疚和不甘,于是将重审浪费的一年时间通过刑期减少一年弥补给三位曾庆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我提交了开庭申请,没多久二审法院向市检移送案卷,法官电话明确告知我此案二审开庭,如果有新的证据提前提交。
二审开庭前,市检的检查员热情的接待了我,充分保障律师阅卷,还认真听取了我的口头意见。检察院阅卷时间正常是一个月,到期后我联系检察官,检察官说做了延期,还要花点时间把一些问题查清楚。
2024年4月9日在秦皇岛中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少年庭的三位庭长齐上阵组成合议庭,去年11月中院原刑二庭正式更名为“少年审判庭”,本案由冯庭长担任审判长,冯庭长说这是他到少年审判庭接手的第一个案件,院里要求院领导要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我与曾庆富坚持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得到无罪的结果,别无选择。庭审中,令我喜出望外的是出庭检察员秉持客观公正真是难得一见,在审判长宣读一审判决书时,书记员将检察员的辩论意见输入电脑,辩护席上的电脑可以一览无余,简直是无罪的节奏啊,很难想象是检察机关的意见。
比如认为曾庆富一定程度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言外之意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接下来说三被告的辩解具有合理之处,比如提到了被告与被害人之间有真实的投资合作关系,期间一直正常回款。还提到曾庆富对二告说宁可多写单子,也不能欠王某(被害人一方)的钱等,这侧面证实了可能是暂时挪用或者套用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认为我的曾庆富没有任何逃匿的行为,并且曾告诉二告可以给王某回款,也确实有回款行为。总的来说曾庆富的辩解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最后指出了资金去向和用途,对其他人是否享有债权等一系列事实没有查清,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我在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忍不住感谢了检察员相对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检察员发表的意见其实就是代表无罪的意见。原审判决中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基本定罪证据不具备,法律理解上严重违背事实真相,基本法律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经不起社会的审视和历史的检验,是一份很容易审查发现错误的判决。法院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被告人曾庆富无罪,并向法庭提出及时对被告人曾庆富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相形之下,一审的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了长篇公诉意见,其中至少五次提到被告人是一个骗子,非常刺耳,我听得内心就产生一股“劲”,想立马打断她的发言。轮到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我首先提出了公诉人存在的错误倾向,必须予以纠正。
曾庆富在最后陈述阶段说,“我还有七年多就出去了,总有说理的地方,如果判我有罪,我将在在申诉的这条路上走到黑”。
休庭后,与审判长做了比较好的沟通,冯庭长对我说,你们律师发表意见我都会认真听,你看我还在本子上记录着,表态不会昧着良心下判,听着我竟然有点小感动,其会尽早形成审理报告上会讨论。一个案件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离不开公正无偏、正直敢担当的办案人员,所以我们有信心本案能够获得最佳理想的结果。
二审出判前,跟法官沟通时,她说下一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目前正在排期,于是我将二审辩护词稍作调整打印出来,邮寄给每一位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手一份,几天后竟然还有一位审委会会委员给我回电话,中心意思是要相信法院。
2024年6月27日下午,我从深州看守所会见出来,看到手机有曾庆富母亲和其姐姐的未接来电,我回拨过去,曾庆富的姐姐说昌黎法院通知家属次日上午十点去看守所接人,此时我们并不能肯定是无罪释放,于是我迫不及待地向二审法院确认,得知二审改判无罪的那一刻,我开着车,正在播放着《我是如此相信》,在本案坎坷的辩护过程中,我为当事人重获自由而呐喊鼓呼,我始终相信即使正义不在当下,但正义迟早会来到,曾庆富一家人追求正义的苦旅终于结束了,更重要的是我始终坚信在无罪辩护道路上的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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